湖口县2013年至2014年公租房石塘三期
二、建设地点:本项目有七个子项目组成。
1、湖口县2013年海山公租房工程位于湖口县金砂南大道东侧,建设公租房672套,本期667套,下期5套;
2、湖口县2013年海山涧吴家安置区公租房工程位于学士路以北,海山涧吴家两侧,建设公租房1272套;
3、湖口县2013年石塘三期(陶家凹安置区)公租房与廉租房工程位于湖口中学东侧(陶家凹自然村),建设公租房208套和廉租房204套,廉租房本期200套,下期4套;
4、湖口县2013年黄新华安置区公租房工程位于双钟镇黄新村,建设公租房156套,本期148套,下期8套;
5、湖口县2013年叶家舍安置区公租房工程位于景湖路与学前路交汇处,建设公租房374套;
6、湖口县2013-2014年洋港安置区公租房与廉租房工程位于洋港路老羊毛衫厂院内,建设公租房312套和廉租房204套,廉租房本期200套,下期4套;
7、湖口县2013年江铜生活区公租房工程位于湖口县金沙湾工业园生活区,建设公租房80套,本期79套,下期1套;
湖口县公租房的价格
公共租赁房的房租价格是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2016年湖口公租房在那里
根据《湖口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湖口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报名将按照“分类申请、集中审核(集中审核时间和范围由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房源状况提出建议,报请县政府同意后确定)”的方式进行,坚持“四道程序、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的申报审核程序不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2、申请人为县城规划区内的城镇居民,或者申请人在县城规划区有稳定劳动关系且已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或在县城规划区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申请人为在县城规划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3、申请人及家庭在县城规划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4、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62500元以下。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1、申请人必须取得县城非农常住户籍满3年(含)以上,家庭成员必须在县城规划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2、申请家庭是县民政部门核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并在申请之日前已连续领取低保金3个月(含)以上;
3、申请家庭成员中无财政供养人员(不含抚恤对象)、无自收自支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在岗在编人员;
4、在县城规划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
二、申请、审批程序
(2014年已经报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经审定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无需重新申报)
(一)个人如实申请:
申请人持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报名(外来务工、创业人员到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所在地园区或劳动经营场地所在居委会申请报名;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本单位申请报名)。
(二)初审:
1、各居委会、工业园和相关行政事业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受理,认真核对相关证明材料。对提供复印件的,要现场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
2、居委会、工业园区和相关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资格进行初审(工业园区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所在企业完成资格初审,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所在单位完成资格初审)。
3、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由初审机构在辖区进行第一榜公示,公示期7天。
4、对公示有异议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由初审机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资格。
5、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初审机构完善《申请审核表》的“初审情况”内容并签名盖章,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人档案分别移送至双钟镇人民政府、工业园管委会。
(三)复审:
1、双钟镇人民政府、工业园管委会、相关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资格进行复审(工业园区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完成资格复审,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所在单位完成资格复审)。
2、对复审合格的申请人由复审机构在辖区内进行第二榜公示,公示期7天。
3、对公示有异议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由复审机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资格。
4、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复审机构完善《申请审核表》的“复审情况”内容并签名盖章,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人档案移送至县房地产管理局。
(四)审定:
1、由县房地产管理局牵头,组织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联合会审,会审期间对申请人的所有材料、证件及各部门的反馈进行复核。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县政府网站进行第三榜公示,公示期7天。
3、对公示有异议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资格。
4、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联合复审情况录入《湖口县城规划区内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审核情况登记台账》,完成登记。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申请人在户籍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或工业园管委会领取《湖口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按申请保障类别(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分类填报。相关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人到房管局领表。
(二)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三)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及未再婚证明,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及未再婚证明等。
(四)户籍或就业创业证明
双钟镇城镇户籍人员提供户口簿,如申请租金补贴,户口簿需经公安户籍部门确认,并在复印件首页注明户口簿共几页几人,每页加盖派出所户籍专用章。
非双钟镇城镇户籍就业人员提供户口簿,行政事业单位盖章的人员编制册复印件或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非双钟镇城镇户籍的外来、创业人员提供户口簿,营业执照。
(五)收入证明
享受低保提供低保证,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在外打零工、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入户调查后提供收入证明。共同申请人已成年,为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无收入的,提供入学通知书、入伍通知书。
申请租金补贴对象,收入证明须经县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并盖章。
(六)住房证明
自有私房的提供房产证,租住直管公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租单位公房的提供单位出具的房屋证明。租赁私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借住或无房的由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后出具情况说明。借住房屋有房产证的提供房产证,无房产证的由房屋所有人在情况说明中签名捺印。
(七)其他必要材料
如残疾证、烈士家属证明、见义勇为证明、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参战参试退伍军人证明、已租赁备案的经营性非住宅租赁合同等。
注:申请人及所有共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均须提供。提供的复印件,申请公租房可由初审机构核对原件,并由受理认定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申请租金补贴(即廉租住房),须由原发证单位盖章(住房证明除外)。
四、申报时间:2015年4月16日—2015年5月31日
五、监督
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审核工作严格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全方位接受监督,确保做到有举报必查、有错必纠。
咨询投诉电话:0792-63367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