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形态执纪问责(四种形态的运用效果)

三种形态执纪问责(四种形态的运用效果)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什么内容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内容如下:

一、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三、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四、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四种形态”的针对对象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

严管就是厚爱。2015年9月份,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调研时强调,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在第四十条中,增写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这既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又对监督执纪问责常态化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贯彻运用到全面从严治党全过程,巩固发展来之不易的良好政治生态。

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让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

第一种形态是党内监督的基础工作,抓住了这个环节,党员干部就能不犯或少犯错误。

第二、三种形态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调整等方式,分类处置,层层设防,有效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第四种形态体现了我们党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

“四种形态”环环相扣,对应问题的严重性递增,而所涉及人数递减,体现着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关键要在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要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从第一道关口把住,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实现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把谈话函询作为日常性工作,对反映的一般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本人作出说明,所在党委(党组)书记签。

拓展资料

监督执纪问责的“四种形态”为: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监督指察看并加以管理,也指从事监督工作的人。具体的说,是对现场或某一特定环节﹑过程进行监视﹑督促和管理,使其结果能达到预定的目标。监督:(拼音 jiān dū,英语 Supervise)即对现场或某一特定环节﹑过程进行监视﹑督促和管理﹐使其结果能达到预定的目标。

”刘良注:“监督,谓监督军事也。日本影视剧制作的导演是决定整部作品,掌管故事进行的步调,出演方式,美术、音乐效果等。是要对整个作品,按照对剧情,剧本的独自解释从整体上指导(如,演员演技,美术,摄影,音乐等等)整个作品的人。

参考资料:

人民网:如何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监督执纪有几种形态

监督执纪有四种形态。

具体内容及解释:

1、第一种形态是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对党员干部身上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咬咬”耳朵、扯扯袖子,早提醒、早纠正,以发挥预防功能,防止越过纪律“底线”,最大限度保证党员干部队伍的清正和廉洁,这项工作要成为监督执纪的“常态”。

2、第二种形态是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对存在小毛病、小问题的,及时给予党纪轻处分或组织处理,及时纠偏,绝不包庇姑息,以发挥惩戒功能,防止小错不惩,铸成大错。

3、第三种形态是让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对严重违纪的,及时予以党纪政纪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不能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发挥挽救功能,防止滑为“阶下囚”。

4、第四种形态是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极少数“害群之马”,必须坚决清除,用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以发挥震慑功能,防止查不胜查。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科学内涵:

深刻认识“四种形态”的要义,是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四种形态”其核心理念就是坚持以全党为对象、以纪律为尺子,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抓早抓小、层层设防、防微杜渐。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从严明党的纪律切入,既强调“全面”和“从严”,又强调分类施治、分层施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政策和策略的统一;从提高管党治党能力出发,既注重挺纪在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又强调言出纪随、执纪必严、违纪必究,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治本和治标的统一。

从强化管党治党责任担当立论,既强调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又突出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是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统一,从而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正确的方向指引和方法指导,构筑起监督执纪问责的科学体系。

什么是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指:

1、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2、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3、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4、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四种形态的作用:

四种形态涵盖从批评教育到移送司法的广阔地带,需要精准把握好适用“四种形态”的不同条件和工作标准,明确政策界限,区分不同情况,坚持分类处置。

第一种形态以教育警醒为主,第二种形态以轻惩戒为主,这两种形态警示作用大于惩治作用,目的是抓早抓小、关口前移、防微杜渐;第三种形态以重惩戒为主,第四种形态是坚决惩处打击,这两种形态侧重严肃查处问责,惩治作用大于警示作用,体现有腐必惩、有贪必肃。

在实践中,要使第一种形态成为常态,使多数人不犯或少犯错误;综合运用第二、三种形态,防止一般违纪违法发展成犯罪行为;要果断稳妥用好第四种形态,使前三种形态有威慑力,让党员干部真正把组织的纪法监督时刻铭记在心。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四种形态

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有哪些种类

谈话函询了结、“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检讨)、通报(通报批评)、诫勉(诫勉谈话)、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共14种方式。

组织措施包括经纪律审查后仅给予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检讨)、通报(通报批评)、诫勉(诫勉谈话)、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共12种方式。

谈话函询只是“第一种形态”涉及的处置方式之一。谈话函询后根据不同情形,其处理结果有三种走向:第一种予以了结澄清,属于“第一种形态”;

第二种采取谈话提醒、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要根据采取的组织措施种类计入相应的形态,如采取的是批评教育类措施则计入“第一种形态”;

第三种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要根据其具体结果计入相应形态。由此,“第一种形态”是谈话函询后的处理结果之一。

扩展资料

实践中,谈话函询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是函询;二是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谈话;三是经批准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谈话;四是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谈话。

采用上述第三、四种谈话后了结或给予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等12项组织措施的,也纳入“第一种形态”统计范围。

适时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谈话,不仅能够提升“红脸出汗”的实际效果,更是压实“两个责任”的有效抓手。

参考资料:萍乡市监察委员会-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应避免五个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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